索引号: | jz-nw-2021-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市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兴公开渠道以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传统渠道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上述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山西日报、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市委、市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晋中日报、晋中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市政府网站转载。
(四)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多个部门的,须向局分管政务公开领导汇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信息制作人员,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
(二)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拟发布的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
(三)拟发布信息经分管领导再次审核后方可公开,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需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确保信息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符合相关要求。
(四)局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为信息审核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八条 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各科室要建立“网站公开发布信息台账”,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九条 局科教与信息化科不定期对各科室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要求相关科室进行更正。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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