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两种形式。官网网址:https://nyncj.sxjz.gov.cn/。
微博账号:晋中市农业农村局https://weibo.com/u/3278385083
微信公众号: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微信号gh_fadbedf8883a3
线下查阅场所:市农业农村局档案室。
3.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概况、领导介绍、机构设置、政策法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预决算、信息公开年报、人事信息、行政事项、涉农补贴领域信息公开等类别。
4.主动公开时限。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3号政务中心309室
邮政编码:030600
受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4-3022861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晋中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①审查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投诉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两种形式。网址:https://nyncj.sxjz.gov.cn/。线下查阅场所:市农业
3.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概况、领导介绍、机构设置、政策法规、工作动态、通知公告、预决算、信息公开年报、人事信息、行政事项、涉农补贴领域信息公开等类别。
4.主动公开时限。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北路3号政务中心309室
邮政编码:030600
受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54-3022861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晋中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晋中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①审查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投诉时间为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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