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jz-nw-0001-0015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8-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解读:《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二、适用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二)过罚相当原则。

(三)柔性执法原则。

三、适用条件

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或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要求

(一)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

(二)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四、适用时间

《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