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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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nw-0001-0014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8-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榆社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局相关中心、队、科、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把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请遵照以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决定。

(三)柔性执法原则。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二、适用条件

对当事人做出从轻、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或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情形。

三、适用要求

(一)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

(二)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各地在实施“两张清单”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调整建议。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等情况,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从轻、免于行政处罚时,应当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适用时间

《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

 

 


不予处罚清单137附件.xlsx

从轻处罚清单137附件.xlsx

 

 

附件:1.《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免于处罚事项清单》

2.《晋中市农业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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