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nw-0001-0011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 一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全面推进全市农业农村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市政发〔2019〕55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农法发〔2016〕6号 )要求,结合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时,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事宜。
第三条 本着“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各负其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法规科是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内具有监管职能的单位或机构是执行机构,具体落实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通过山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
第六条 执行机构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修改意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及抽查比例和频次等。
第七条 法规科对照权力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以及工作实际情况对执行机构提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审核,审核后报请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党组审定同意,对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在本级政务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执行机构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单位监管职责,建立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对象,信息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电话、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等。
随机抽查前,执行机构要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对企业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执行机构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本单位执法监管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执法监管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姓名、单位、性别、执法监管类型、监管区域、证件号、专业技能或资格证明等。
随机抽查前,将执法监管人员名录库随单位人员变动、岗位调整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执行机构依据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监管力量以及风险程度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双随机”抽查任务。年度检查任务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任务的实施,可采取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方式进行。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均使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通过摇号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的职责:
(一) 组织执行机构启动年度检查任务,确保年度检查计划的落实;
(二)邀请相关监督单位负责人监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三)整合对同一市场主体一次性完成多个事项的检查;
(四)监督执行机构使用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摇号方式从“两库”中随机产生检查对象和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过程进行录像、拍照,实行留痕监管,并将录像、拍照等影像信息,推送至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备查;
(五)监督执行机构对抽查结果的公示。
第十三条 执行机构的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年度检查任务;
(二)提出本单位对同一市场主体一次性完成多个事项的检查事宜;
(三)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电脑摇号过程的影像信息推送至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备查;
(四)随时将检查市场主体的执法过程信息,通过手机或其它通信设备推送至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备查;
(五)在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报送相关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在抽取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时,可从本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也可从本辖区内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本年度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3%,抽查频次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在同一年度内上级部门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排除。
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单位检查时,其监督检查应当实行综合。
对监管对象相对较多的抽检事项,抽查部门应分规模、分层次分级抽查。
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违法失信严重或相关部门认定高风险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名录,其监督检查不受上述限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七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应予以回避。回避采取两种方法:
(一)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
(二)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并由系统再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执行机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将线索及时移交本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决定,并将查处情况反馈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进行检验检测或复检的,要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或复检,在出具检验或复检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机构应将检查报告存入山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备查,通过本级政务网站对外公示,推介至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晋中市农业农村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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