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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十大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市)农业农村局:  

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形象巩固年”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打击震慑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和企业权益、规范市场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驾护航。经研究决定,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十大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农业生产的关键时节、主要领域和重点区域,采取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十大专项行动,实现对农业农村主要领域违法犯罪的全面打击,努力促进农业农村相关行业管理的全面规范,为全市农业农村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一个健康、规范、法治的良好环境,力争全市案件数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1-2月份)。重点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常规药物残留超标;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间隔期;生产记录不规范;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等违法行为。

2.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3-4月份)。种子方面要重点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不规范、无生产经营档案、经营未登记备案品种等违法行为。农药方面要重点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未登记成分、有效成分不足等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经营、套用或冒用登记证、包装及标签标识不合规、未如实记录购销台账等违法行为。肥料方面要重点查处假冒伪造登记证,生产经营的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非法添加农药成分、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3.开展渔政亮剑专项行动(5月份)。重点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重点强化栖息地监管、强化经营利用执法、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开展黄河、海河流域禁渔专项巡查,落实禁渔渔船管理、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组织交叉检查执法、加强休闲垂钓执法; 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适用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电鱼活动和违法渔具制售活动。

4.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专项整治行动(6月份)。重点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假劣等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不按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未按规定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经营台账等违法行为。

5.开展兽药执法专项行动(7月份)。重点查处无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禁限用兽药;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违法行为。

6.开展畜禽屠宰执法专项行动(8月份)。重点查处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生猪)屠宰活动;向畜禽(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按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生猪);不按照《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或者生产条件开展畜禽屠宰活动;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屠宰、经营等活动;不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

7.开展畜禽养殖执法专项行动(9月份)。重点查处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免疫记录,使用动物标识标志;使用禁限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喂动物;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疫苗接种;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易感染动物的饲养、隔离、运输等活动;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8.开展农机执法专项行动(10月份)。重点查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机维修档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无牌、无证和安全设施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等行为。

9.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执法专项行动(11月份)。重点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按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按规定登记保存动物诊疗记录等违法行为。

10.开展农资生产企业执法专项行动(12月份)。重点打击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无许可证、登记证进行生产;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产品包装标签不合格;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十大专项行动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形象巩固年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担当,明确目标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将专项行动引向深入。

(二)改进工作机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农业农村部门强生产、稳秩序、保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实施十大专项行动的过程中,要在往年交叉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市级执法骨干包县下沉式示范执法、督导执法等行动。要将十大专项行动的目标和内容渗透到本地区本部门深化执法改革、完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执法办案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压实责任,同向发力,同步推进,常抓不懈。

(三)确保工作成效。各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拓展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创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执法模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要深度挖掘、及时总结实施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多层次、多角度深入宣传报道,引导各地互学互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