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西省农业厅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评审、实地核查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标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分为农药或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
经营的农药产品中含有限制使用农药的,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的市的,由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多个设区的市的,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二章 申请材料要求与受理
第五条 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1);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四)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微机及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三)、(四)、(五)、(六)、(七)项纸质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二)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三)《山西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附2)。
以上申报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返还其原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人员要求与流程
第七条 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状况和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有农药、植保、农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第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分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
材料审查由2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填写《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核查表》(附件3),审查人员对所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实地核查由3人以上组成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应现场填写《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核查表》(附3),并对所出具的核查结果负责。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地核查:
1、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2、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更改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的;
3、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实地核查的;
4、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由省、设区的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自行或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承担实地核查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实地核查2个工作日前,向申请人发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附4)。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对审查人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发出通知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实地核查要求,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组人员,告知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二)实地核查包括: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对材料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重点核查;
(三)核查组内部交流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四)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并听取申请人意见。核查组组长、成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意见反馈表》(附5)上签字;申请人不签字的,由见证人在反馈表备注栏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核查表》提交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未经派出核查组的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核查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就申请材料进行沟通,不得擅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五条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
第十六条 审查申请人情况,主要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是否有从业限制等。
第十七条 审查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其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相关学历或经过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培训经历;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十八条 审查营业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是否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层数是否适宜;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人员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
第五章 审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的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审查人员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核查表》的每个项目,逐项作出单项审查结论。材料审查结论与实地核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实地核查结论为准。
第二十三条 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单项审查结论:
(一)材料单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建议核查”、“不符合”、“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核查”是指对该项审查,单靠材料审查不能形成“符合”或“不符合”结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二)实地单项核查结论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
审查结论为“建议核查”、“建议改进”、“不符合”或者“不适用”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综合审查结论:
(一)材料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建议核查”、“不合格”。所有审查项目均为“符合”,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审查项目存在“建议核查”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建议核查”;审查项目出现“不符合”,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实地核查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1.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2.所有审查项目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3个。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6);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按照第五条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申请人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取得新农药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减少限制使用农药,且分支机构没有跨越设区的市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向相应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申请人应在取得新农药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到省农业厅注销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调整分支机构的,若涉及发证机关变更,在取得新农药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7);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继续教育培训56个学时及合法经营情况等;
(四)原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应当说明补发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附8)。
第三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人员条件等应该达到统一规定的要求,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设区的市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未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受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山西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
3.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核查表
4.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
5.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意见反馈表
6.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7.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8.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附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 请 人: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 (公章) | ||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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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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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场所 |
| ||
邮政编码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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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
成立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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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万元) |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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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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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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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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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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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类 | 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
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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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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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机构
序号 | 营业场所 | 仓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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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 备注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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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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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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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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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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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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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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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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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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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山西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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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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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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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山西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
申请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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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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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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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 |
| ||
仓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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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部门推荐意见(是否满足布局规划):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农业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3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核查表
申请人:
申请人营业场所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申请经营范围:
审查日期 :
一、企业基本情况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方法 | 考核评定 | 具体考核记录 |
1.1 |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门店及仓储地址核查 | (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 |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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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 ||||
营业场所* | (3)申请书填写的营业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 | ||||
仓储场所 | (4)仓储场所地址应当与申请书填写的一致。 |
审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二、人员要求
序号 | 核查对象及内容 | 核查要点 | 核查方法 | 核查评定 | 具体核查记录 |
2.1 | 经营负责人 | (1)应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具有一定的经营和管理知识。 | (1)了解经营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 (2)现场提问相关问题。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
2.2 |
经营人员*
| (1)应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3)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进行规范的指导。
| (1)当面了解经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经历、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
相关学历证明或经过专业教育机构56小时培训。 | 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 ( )符合 ( )不符合
|
| ||
2.3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人员条件*
| 除满足2.2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的经营人员,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 (1)与经营人员交谈,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有2年从事限制使用农药的经历;对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掌握情况;对相关农药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对当地农业生产了解情况,尤其与限制使用农药相关的作物及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对病虫草害及防治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人畜、环境、作物安全注意事项; (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核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审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三、经营条件(营业/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及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要求
序号 | 考核对象及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方法 | 结论 | 考核记录 |
3.1 | 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 (1)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2)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营业场所; (3)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
(1)查验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2)看现场,必要时测量 营业场所面积: 仓储场所面积。
| ( )符合 ( )建议核查 ( )不符合 |
|
3.2 | 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 (1)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通风厨或排气扇、灭火器、水缸或沙池、口罩、劳动服、手套、水池、洗手液、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 看现场 (1)营业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 中毒急救设施: (2)仓储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 中毒急救设施: (3)营业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 (4)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
3.3 | 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 | (1)具有专门展柜、货架等其它必要的经营设备; (2)应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 (3)与经营的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 看现场 (1)仓储场所产品摆放以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兼营其它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2)展柜、货架摆放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 (3)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4)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开经营; (5)其它相关设施: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
3.4 | 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 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 核查营业场所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布局。 | ( )符合 ( )建议核查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3.5 | 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 具有专用的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1)场所面积、位置: (2)储存方式:是否瓶、袋分开,是否进行包装存放; (3)防护措施:具体描述。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
审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四、可追溯管理情况*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方法 | 结论 | 考核记录 |
4.1 | 计算机管理系统 | (1)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 (2)具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 | 现场查看: (1)是否有扫描识别设备及是否能进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 (2)是否有计算机及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正常工作。 | ( )符合 ( )建议核查 ( )不符合 |
|
4.2 | 进货查验及台账记录 |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 | 现场查看: (1)包装箱内是否有质量合格证; (2)是否查验标签(可现场查验演示); (3)台账记录情况。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
4.3 | 限制使用农药实名购买记录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应当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 现场查看: (1)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现场查验系统记录。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审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五、管理制度要求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要点 | 考核方法 | 结论 | 考核记录 |
5.1 | 管理制度内容 |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人员管理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
5.2 | 可追溯管理制度 | 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
5.3 | 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 包括进货与销售、安全管理和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等方面。 |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核查制度执行情况。 | ( )符合 ( )建议核查(改进)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审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注: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建议核查(改进)”、“不符合”、“不适用”。其中“建议核查(改进)”是指出现的不符合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且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符合”是指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符合,或是关键项目缺失。如果经营企业不需考核相应项目,在考核记录中填写“不适用”。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结论: 审查组根据《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共核查 项,其中:符合项目 项;建议核查(改进)项目 项;不符合项目 项;不适用项目 项。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申请人的审查结论为: 。 建议: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4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
X X X(编号)
X X X (申请人):
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配套规章的规定, X X X (申请人)向省农业厅(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了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省农业厅(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安排,现委派 同志任组长,
同志为成员,组成 人评审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X X X (申请人)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望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如果评审组存在显失公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请向省农业厅(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XXX单位
年 月 日
附5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意见反馈表
经营者名称 |
| ||
住所 |
| ||
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
手机 |
| ||
营业场所 |
| ||
仓储场所 |
| ||
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组长(签字): 核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6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农药经营者名称: (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 (公章) | ||
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 ||
电子邮箱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名 |
|
二、变更许可事项
变更前事项名称 | 变更后事项名称 | 变更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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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备注 |
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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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仅对需要变更分支机构的)
序号 | 营业场所 | 仓储场所 | 变更类型(增加或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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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支机构材料清单(仅对增加分支机构的)
材料名称 |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 备注 |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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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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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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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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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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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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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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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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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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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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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7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农药经营者名称: (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 (公章) | ||
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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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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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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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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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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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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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事项 | 内容摘要 | 特别说明 |
经营人员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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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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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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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销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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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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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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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等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备注 |
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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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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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8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农药经营者名称: (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营者名称 | (公章) | ||
联系人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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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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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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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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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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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发原因
事项 | 内容摘要 |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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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