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z-nw-2021-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本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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