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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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nw-2021-0000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局属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明确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部门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要逐级报至有权限确定该事项秘密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限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要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标明该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已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局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已经移交市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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