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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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nw-0001-0002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8-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公示

晋农(肥料)不罚〔2025〕1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9 浏览次数: 【字体:

山西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7月23日,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柳林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移送关于山西某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案件线索。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生产应当取得肥料登记证而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100袋(40kg/袋)。当事人将其中55袋发到柳林县进行试用,在得知该产品被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后,将55袋肥料全部追回,将100袋存放于库房中。上述肥料未销售,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少,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召回,无危害后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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