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z-nw-0001-0016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2-01-31 | 废止日期: | 2023-03-30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公示 |
晋农(动监)罚〔2022〕1号
2022年1月17日,晋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榆次区某肉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该公司门口发现彭某某经营、运输的2头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经立案调查,涉案生猪的货值金额为2971.6元。经依法对涉案生猪补检合格后,将涉案生猪送某肉业有限公司屠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1486 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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