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17-00080 | 发布机构: | 农委 |
生效日期: | 2017-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关于印发《晋中市农业委员会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农委、农经办(中心),开发区农发局、榆次区农技中心、蔬菜中心、果树中心,祁县果业中心,榆社新农办,市农委各有关中心、办、科、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合规安全、全程监管,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项目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晋中市农业委员会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中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晋中市农业委员会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合规安全、全程监管,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项目廉政建设,依据《山西省农业厅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晋农监管发〔2010〕5号﹥、《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农监管发〔2009〕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
1、市农委成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组),统一管理全市的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年度监督管理检查方案,监督管理项目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统一部署,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2、市农委发展计划科、财务科要加强所分管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在选报项目、安排资金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阳光操作,积极推行项目决策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市农委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农业项目监督管理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领导组和项目资金主管单位汇报。
4、各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5、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管理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监督管理范围
本规定所指农业项目,包括由中央和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归口市农委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支农项目。
三、监督管理内容
项目监督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的基础条件、评审论证、项目遴选、申报审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
1、项目基础条件
实施项目实地考察制度。项目基础条件对项目顺利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各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在报送项目申报文件时一并报市农委。实地考察意见实行“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市农委项目行业主管单位会同资金管理单位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仅要取消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而且要对县(区、市)级考察组织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项目评审论证
重大项目原则上由行业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专家一般从市农委人事部门管理的专家库抽选。评审论证工作要科学认真,选择在技术、经济、项目管理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项目评审论证要接受市农农委领导组监督管理。
3、项目遴选
各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市农委行业主管单位、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对项目的初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农业产业发展或建设规划;
(2)整合捆绑扶持重点项目;
(3)重点项目经过专家评审论证;
(4)有落实配套资金承诺;
(5)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筛选;
(6)实行市、县(区、市)层层把关的原则。
项目遴选具体程序是:市农委行业主管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的初步安排意见,项目资金主管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有关规定,提出安排建议,由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发展计划科、财务科等)和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再由本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和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共同审核签字后,报市农委党组决策。
4、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申报文件材料应符合规定。市农委所有涉及项目的文件,包括项目安排建议计划、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投资申请、立项批复、方案批复、资金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变更批复等文件要按规定的签发办法履行签字手续后印发并在行业主管单位和资金管理单位备案;省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或方案批复、资金计划下达以及项目变更批复等文件,市农委项目资金管理单位要及时抄送行业主管单位。
5、项目有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市农委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的项目招标(采购)开标和评标过程,要接受项目领导组的监督。
6、项目实施情况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主要监管项目工程建设程序、开工条件、工程监理、施工、工程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等;财政支农项目,按照项目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检查。
7、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监督管理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情况;各类直补资金的补贴品种、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到位执行情况;贷款贴息凭证真实性情况;资金的使用、支付、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执行规定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情况。
8、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
(1)具备项目验收条件;
(2)验收组人员组成合规;
(3 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要完整;
(4)结论和意见要真实准确。
市农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省厅委托的验收),必须由项目领导组确定专人参与,原则上由项目主管科室牵头组织,验收组织单位要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向项目领导组报送验收意见,进行备案;由省厅或市发改委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市农委项目行业主管单位要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向项目领导组报送验收结果,进行备案。
四、监督检查
1、市农委项目领导组按照检查项目实际内容,确定项目督查组,在督查前应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
2、项目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2)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3)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督查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监督检查结束时应当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3、督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并报项目领导组。报告内容包括:
(1)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2)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3)实施、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4)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5)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6)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五、监督管理要求
1、市农委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及各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通过验收运行满1年时,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报送市农委项目资金主管单位。
2、每一个建设项目,市农委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和县(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都要明确一名具体的项目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对市农委组织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予以配合。
4、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同时监督管理人员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5、监督管理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不得由被检查单位负担。
6、市农委项目资金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和县(区|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在两周内向项目领导组报检查报告。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检查,必须按要求及时报送情况。
7、每年年底前,市农委项目资金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年度对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情况报项目领导组。
8、项目主管单位每半年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发现的违纪线索向市纪委派驻市农委纪检组报告。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市农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暂停拨付中央和省、市投资,冻结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3)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实施单位新建项目;
(4)通报批评;
(5)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账务管理、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方面涉嫌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市农委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2、按照项目违规的严重程度,将项目处理结果分别以整改通知或者督办卡和通报两种形式印发。
3、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市农委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晋中市农委项目监督管理领导组
为有效发挥项目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项目统筹配置,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成立市农委项目监督管理领导组。
组 长:赵向平(主任)
副组长:王所文(副主任)
赵希龙(副主任)
成 员:景云飞(计划科负责人)
赵卫红(财务科负责人)
晋中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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